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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未成年人犯罪情况的调查报告

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 http://www.zgggw.gov.cn/ 2019年12月18日

来源: 浙江省杭州市关工委

为深入了解掌握杭州市未成年人犯罪的情况,研究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有效方法,给未成年人营造和提供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最近,市关工委联合市检察院,深入基层,对2015-2017年全市未成年人犯罪情况开展了专题调查。通过召开座谈会,听取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关于未成年犯罪情况的介绍,走访区、县(市)和街道、社区以及青少年观护基地,了解未成年人预防帮教的开展情况,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以及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进一步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对策和建议。调查情况如下:

一、全市未成年人犯罪现状

未成年人犯罪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人触犯刑法实施犯罪的总称。当前,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已经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经过调查,全市近三年未成年人犯罪趋势和特点如下:

(一)未成年人犯罪数量总体呈下降趋势

2015-2017年,全市检察机关共批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737人。其中2015年305人,2016年235人,2017年197人;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395人,经审查,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996人,其中2015年422人,2016年301人,2017年273人,批捕起诉数量呈逐年下降趋势。该三年内,未成年人犯罪在检察机关起诉案件总数中占比下降。如批捕案件仅占总数的2.4%,起诉案件只占总数1.8%;以拱墅区检察院为例,该院2015年以来共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犯罪154人,经审核决定不起诉92人,不起诉率达到了约60%,这充分说明我国对于涉罪未成年人实行“少捕、慎诉、少监禁”的宽缓处理的政策在我市措施得到了进一步落实。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特点

1、犯罪年龄低龄化。近年来,在检察机关办理的未成年人犯罪事件中, 14-16岁的少年犯罪比过去增多。据省未管所介绍,在押的未成犯中,14-16岁的占了50%。这与经济文化快速发展、物质生活水平明显提高、未成年人的生理发育提前有关,使得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龄呈现出一个明显的低龄化状态。

2、犯罪手段成人化。过去未成年人犯罪一般都带有突发性和偶然性的特点,而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大多数有预谋性,作案前经过精心策划和充分准备,作案时毁坏证据,对抗警方的调查,逃避处罚,具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犯罪手段呈现成人化、智能化的特征。

3、犯罪成员团伙化 。在办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团伙作案、结伴而行、共同犯罪的案例比较多。如2016年11月,高三学生毛某与大一学生褚某为争女友,双方约定在某大学附近进行聚众斗殴,毛某纠集了同学董某、宫某共11人,购买了匕首、木棍;褚某纠集了同学梅某共9人。次日,双方到达约定地点,进行聚众斗殴。期间,董某使用匕首,毛某等四人使用木棍将褚某一方四人打伤,造成2人重伤,2人轻伤的严重后果。毛某一方共赔偿受害方医药费共100万人民币,毛某董某宫某等人因犯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已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4、学生犯罪仍不少。据统计,近三年办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在校学生有169名,占总数的13%。如陈某、孙某、万某、王某强奸案中,涉罪人员全部系某职高学生。2015年11月,该四名涉罪未成年人先后分别经过预谋,将该校一名女生(案发时未满14周岁)诱至到该校的厕所和民房内,以言语恐吓等方式将其轮奸,并用手机拍摄视频、照片,发QQ群进行传播。该案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陈某、孙某、万某、王某已分别被法院判处7年、5年等有期徒刑。

(三)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类型

1、侵财型犯罪最为突出。三年来,在检察机关办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涉及盗窃、诈骗、抢劫、抢夺、敲诈勒索等侵财型案件共900人,其中盗窃402人,占44.7%;诈骗48人,占5.3%;抢劫79人,占8.8%;抢夺8人,占0.8%。如黄某抢劫案,黄某伙同他人,从广西流窜到杭州富阳寻找目标实施抢劫,先用胶带纸、绳子对朱某某进行捆绑,然后对朱某某的店铺实施抢劫。最终,黄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6年。再如:河南来杭州打工的未成年女孩崔某,在西湖风景名胜区某餐厅做前台服务员,某日中午,崔某看到餐厅老板金某的手机相册内存有其女友王某穿着暴露的私密照片,并偷看了金某手机的解锁屏密码,趁金某不备时,将金某手机中存放的21张王某的私密照片转发到自己的手机中,然后又用昵称加王某为微信好友,之后以威胁要将照片散布出去为由,向王某敲诈人民币3万元,王某当日用微信红包转给崔某200元以后报警,崔某被抓获,后被西湖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

2、暴力型犯罪居高不下。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犯罪案件共有239人。其中故意杀人3人;故意伤害41人;寻衅滋事60人;聚众斗殴65人。如张某, 1998年4月出生,犯罪时年龄17周岁,他和他的同伙因看不惯被害人,就用砖头、木棍、钢管等凶器殴打被害人,被害人被多次殴打追赶后,被迫跳入河中溺水死亡。张某因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的共犯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现已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3、性侵犯罪时有发生。该类犯罪主要集中在强奸、强制猥亵、猥亵儿童、组织卖淫、强迫卖淫等罪名。三年来该类犯罪由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共计有127人,此类犯罪作案方式成人化,且手段隐蔽,不少案件情节恶劣,亟需予以特别关注。如年仅15岁的被害人陈某,被人用酒灌醉后带至宾馆,先后被4名未成年人轮奸并被拍下视频进行传播,对其身心造成了严重伤害。最终四名作案的未成年人均因强奸罪被判处8年及以上有期徒刑,他们的家庭也因此陷入了悲哀。

4、涉毒犯罪仍然不少。三年来,共依法提起公诉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的未成年犯33人。此类案件中,大部分涉罪未成年人系替人跑腿的“马仔”,且大多数系社会闲散人员,因生活困难而被带入毒品犯罪领域,或者因此染上毒瘾,进而实施贩毒而不能自拔。如17岁的刘某,因交友不慎被其男友唆使贩毒,其男友因贩毒被抓而致使其失去生活来源后,刘某也开始贩卖毒品,同时在住处容留他人吸毒,最后因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刑。

5、网络犯罪明显增多。三年共受理审查起诉涉未成年人网络犯罪案件84件112人,数量增多并呈扩散趋势,多发地由滨江区扩散至拱墅、江干、西湖、余杭区等地,涉嫌的主要罪名为盗窃、诈骗等。有的攻击网站,造成网站服务器瘫痪;有的利用编程手段,侵入他人计算机服务器,对系统由数据进行查看,并非法操作;有的自制编程、制作软件,在网站发布信息,非法获利。如付某伙同朱某使用他人的身份信息在浙江工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支付宝”APP注册账号,并利用操作电脑“FD插件”的方式侵入该支付宝服务器,从中窃取人民币10万元。又如未成年人黄某,其通过网络发布虚假招聘兼职打字员的广告,用昵称在QQ、微信与被害人取得联系,以招聘入职先要交纳押金、培训费等各种名义,骗取被害人通过支付宝、微信、QQ转账或红包支付的人民币共计39.6万元。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

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他们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主观原因

一是法律意识淡薄。在涉案的未成年人中,大多数对法律非常无知,不知法、不懂法,犯罪了也不知道。如:陈某、孙某与14周岁以下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案发时,他根本不知道这是犯罪行为。再比如,有的未成年犯为兄弟义气,聚众斗殴,他们也不认为这是犯罪。

二是道德水平低下。有的未成年学生在初中读书时就恋爱并发生性关系,但对此并不觉得羞耻,甚至还认为发生过性关系是值得炫耀的事情,可见道德教育存在盲区。

三是自身素质不高。有的未成年人游手好闲,好逸恶劳,  品行不良,自身性格缺陷,心理幼稚,一旦受到外界不良因素的影响和诱惑,很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有的需求过度,花钱随意,沉迷于网络游戏、网络交友,因结交不良朋友而误入歧途。

(二)客观原因

一是缺失应有的家庭教育。有的父母教育子女方法简单,一不听话暴力相加;有的父母溺爱子女,放任说谎;有的父母离异,孩子无人管教,浪迹社会;有的父母自身行为不端,家庭不和,互相仇视,直接影响到孩子的健康成长,问题少年由此产生。很多未成年人犯罪均与家庭教育的缺位、亲情的冷漠等息息相关。

二是学校的法治道德教育不到位。有的学校重知识教育、轻道德教育,片面追求升学率,重教书轻育人。成绩差的学生受歧视,导致破罐子破摔,最终走向犯罪。在应试教育体制下,学校存在“重智轻德”的教育观,不但忽视了对学生的道德教育,也忽视了对学生的法治教育,使法治教育流于形式,方法简单,应付了事。由于法治教育走过场,导致学生对法律知识的极度贫乏,法律意识甚为淡薄。如在省未管所服刑的潘某,2017年5月1日晚,与曾某、管某一起在街上行走,因身上没钱,征得曾某、管某的同意,一起在潘郎街道对被害人邵某实施抢劫,共抢得现金100元,一部诺基亚手机。被抓后在公安干警询问时,潘某居然不知道自己抢劫行为是犯罪。

三是社会不良现象的影响。随着信息社会的迅猛发展,互联网已经渗透到人的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已成为人的沟通交流和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工具,给生活带来极大便利。同时,网络色情、暴力以及不良信息对心智尚未成熟的未成年人的性格塑造和心理发展危害也很大,如引导不好,就可能成为犯罪的隐患,未成年人辨别是非的能力差,而又好奇心旺盛,对于新鲜事物乐于尝试而又不能有效控制自己的行为。如低级庸俗的图书、影视作品、凶杀暴力、淫秽色情以及其他不健康的书刊等对社会文化造成了严重的污染,致使一些未成年人心理遭受毒害,心性扭曲,为满足自己的感官刺激而走向犯罪道路。

三、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对策与建议

近几年全市各级司法机关在依法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始终坚持“教育、挽救、感化”的方针,坚持“少捕、慎诉、少监禁”的人文司法理念。近三年来,不捕、不诉率持续提高,羁押率逐年下降。全市不捕率从2014年的19.8%上升到2017年30.2%,提高近13个百分点;全市未成年人不起诉率从2014年的10%上升到39.3%,大幅度提高了对涉轻罪未成年人的宽缓的处罚力度,法院判处轻缓刑的比例也大幅度上升,充分的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人文司法精神,得到了党委、人大及社会各界的赞许。同时,积极拓展帮教平台。市检察机关未检部门先后与社区组织、心理咨询服务中心等多家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对涉事未成年人开展一对一的心理疏导、跟踪帮教,帮助犯罪未成年人回归家庭,回归社会。仅2017年就有72人接受心理疏导,经过帮教,已有十三名涉罪未成年人考上大学。同时,加强对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观护基地建设,到2017年底,全市已建成未成年人社会观护基地24个,滨江区与花都美容中心签署了未成年人社会观护帮教基地合作协议,为涉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培训劳动技能。杭州市检察院今年专门成立了未检专家顾问团,聘请了心理咨询等各方面的专家为顾问,共同开展了反校园欺凌公益培训,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此外,检察机关不断加强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法治宣传,今年9月3日开学第一天,省检察院贾宇检察长亲自到杭州浙大附中给在校学生上法治课,并接受了浙大附中校长申屠永庆向贾宇检察长颁的“浙大附中法治副校长聘书”,标志着全省检察机关开展的检察长担任法治副校长,以及举办未成年人法治讲座活动拉开了序幕。西湖区检察院先后推出了“西子姐姐”、“绿色档案”等未检工作品牌,深得学生们的喜爱。2017年底,西湖检察院还专门建立了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设置了模拟法庭、普法区、游戏密室、法律大富翁、心理咨询室等场所,对问题未成年人开展有针对性的帮教和心理辅导,尽最大努力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

尽管司法机关近年来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也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就全社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而言,还存在许多薄弱的环节,主要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未形成良好的工作机制;社会化帮教体系还不完善;预防工作合力不够,对预防工作研究不足。为更加有效地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我们提出如下对策和建议:

(一)进一步提高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重要性的认识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青年兴则国家兴,青年强则国家强”,“青年有理想、有本领、有担当,国家就有前途,民族就有希望”。我们要坚持道德教育、法治教育从娃娃抓起。各级党委、政府和家庭、学校、社会都应进一步提高对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的认识,要深入贯彻《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文件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党政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预防工作体系。切实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创建零犯罪学校、零犯罪社区”工作纳入党政工作考核范围,统一部署、统一检查,落实预防工作责任制,切实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和法治教育,动员社会共同参与预防工作,形成家庭、学校、社会三位一体预防工作合力,优化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更加有效的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同时,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委要组织开展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专项执法检查。

(二)加强家庭预防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必须从家庭抓起。培养教育子女是父母主要的责任和义务,只养不教,是父母的失职,教子不善,是父母之过。家庭环境、父母的教育方法、道德观念和行为,都直接影响着孩子的成长,对孩子良好品德的形成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一个和睦的家庭,父母教育得当,就能培养出孩子养成各种良好的习惯,塑造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才能有效防止其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1、拓展家庭教育,强化父母责任。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为人父母要时刻注意自己的言行,当好孩子的表率,为孩子树立良好的学习榜样。妇联要牵头办好“家长学校”,要进一步拓展家庭教育的覆盖面,努力推进家长培训进学校、进机关、进社会,传授家长培养教育子女的好方法,提升家庭教育的质量和效果。

2、注重家教方法,提升家教质量。父母教育方法不当,过分溺爱和纵容,不仅教不好,反而容易把孩子带上歪路。作为父母不仅要关心孩子的吃穿,更重要的是要教会孩子如何做人,了解他们在想什么、做什么、结交什么人,同时,要多一些沟通,少一些专横;对于失足、犯了错的孩子更要给予家庭的温暖和支持,绝不可弃而不管,放任自流。

3、父母失教失管,应该承担责任。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九条也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但失管失教怎么处罚?法无明确规定。尤其是父母离异再婚的家庭,家庭教育严重缺失的情况比较普遍。在这次调研中就发现有这样的一个事例,父母再婚后,继母对十四岁继女怀孕不闻不问,直至在家中洗手间生下小孩抛至楼下被邻居发现后方才案发。公安将未满十四岁的女孩带走。经过调查,女孩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案发后,女孩感到无脸见人,自杀未成。市检察院联合心理咨询专家对女孩及其家庭进行了多次系统性的干预,终于使女孩及其父母认识到了各自的过错,亲子关系有了明显改善,最终检察机关对女孩作了有罪不起诉处理。我们建议,立法机关要进一步完善立法,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中,应当增加对失职父母的具体处罚条款,同时跟进亲职教育,以强化父母的责任及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力度。

(三)加强学校预防

学校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预防犯罪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一个人在未成年时期受过良好的教育,就有可能成为一个情操高尚、对社会有用的人,否则就有可能步入歧途,甚至违法犯罪。

1、进一步抓好品德教育和素质教育。学校要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加强德智体美劳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改变片面追求升学率,真正实现从“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转变”,进一步加强对学生的思想品德、人生观、世界观教育,以培养学生健全的人格和良好的品行。市文明办、教育局、关工委要不断深化一年一度的杭州市“美德少年”评比,新闻媒体要加大对“美德少年”的宣传报道,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引导未成年人从小养成良好品德的浓厚氛围。

2、进一步提高教师素质。教师对学生的表率和影响作用非常大,良好的师德将使学生终身受益,要求学生好,教师的素质首先要高,要努力造就一支品德优秀、能传道授业解惑的高素质教师队伍。

3、进一步强化对未成年人群体的法治教育。学校尤其是中小学,首先要把法治课作为学生的必修课来抓,力求法治教育的针对性和教育形式的多样化,要推进法治教育计划、教材、师资、课时的四落实,所有的中小学均配备法治副校长,要把公检法机关干警到中小学讲法治课及开展典型案例教育常态化。通过法治教育,让学生懂得自身的权利和义务,知道什么行为是法律允许的,什么是法律禁止的,什么是违法犯罪,做到知法、懂法和自觉守法。市普法办、市教育局、市关工委要充分发挥法治教育基地的作用,深化对未成年人的法治教育,检察长兼任法治副校长要坚持持之以恒,努力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四)加强社会预防

社会预防,主要是指净化社会环境,给未成年人创造一个有利于身心健康的良好的社会环境。要动员社会力量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引导和保护,同时加大管理力度,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

1、壮大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队伍。一方面,各级政法委要协调加强对政法部门兼职副校长的培训与考核。工青妇、公检法司、关工委、教育部门要建立专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专业化队伍,与此同时,各级关工委要不断加强“五老”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五老”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的作用。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是关心下一代工作的重要力量,他们在长期革命战争和社会主义建设中形成的坚定的政治信念、丰富的智慧经验、优良的传统作风,对未成年人的成长具有很大的影响力和感染力,尤其是具有丰富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的政法老干部,要充分地调动他们的积极,发挥他们的作用。

2、加强对校园周围的环境整治。公安机关和工商等相关部门要定期与不定期地开展校园周围环境的巡查,对售卖有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图书、游戏等进行依法整治,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推动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的有效落实。

3、加强对网吧、歌厅、足浴店等易发案领域的严格监管,严密监控未成年人进入以上场所,发现异常情况,必须予以强制报告。动员群众对网吧接待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对违法经营管理者要依法惩戒。

此外,要深入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研究。积极总结预防工作经验,探索预防工作规律,研究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对策,提高预防工作的成效。

总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系统性的工程,各级党委、政府及家庭、学校、社会都肩负着重要责任。党委是关键,优化家庭教育是根本,加强学校教育是重要环节,强化社会监管是重要途径,只有各级各部门齐抓共管,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坚持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形成预防工作的合力,才能达到有效预防的目的。